終院上訴委員會拒批上訴許可 「新興大廈」走廊爭議維持互換安排 非可隨時終止的許可

案件:《新興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訴 聯耀(香港)有限公司及濠江發展有限公司》— FAMV 160 & 161/2024;[2025] HKCFA 5(2025年3月4日裁定、3月11日頒布理由)。


要點速覽

  •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拒絕批出上訴許可。原審上訴法院認定:2002年地面層走廊「互換」安排,性質屬相互交換,而非可「隨時以合理通知」撤回的使用許可
  • 舊走廊併入商舖並由其專用;新走廊則成為業主共同部分。如欲終止並回復原狀,須具備正當需要,而非任意終止。
  • 法團指稱上訴庭處理「非常規」並作出新事實裁斷之說法,未獲接納;申請的「具重大或公眾重要性」法律問題,不成立或僅涉個案事實


事件背景

  • 法團主張:地面層商戶佔用原屬共同走廊位置,僅為可合理通知終止的許可;既已通知,商戶仍未遷出及復原。
  • 2002年協議(由2001年業主大會決議授權)落實走廊互換:原走廊改為商舖範圍,另於店面其他位置開闢新走廊;商戶承擔改動及將來(如有需要)復原費用,惟協議未界定復原時點或觸發條件


各級法院裁決重點

  • **土地審裁處:**支持法團,視協議為可「合理通知終止」的許可,命被告遷出及復原。
  • 上訴法院:推翻上判。裁定協議性質為相互交換,非一般許可;只有在一方出現正當需要回復原有佈局時,方可在合理通知下終止;若容許「翌日」即撤回,與協議目的相牴觸
  • 終院上訴委員會:拒發上訴許可。指出上訴庭就協議法律性質與效力的分析,並非提出「新論點」或作出不當的初級事實裁斷;在此前提下,申請方提出的法律問題無關痛癢、欠爭議性或僅涉事實,不符批出標準。


法律意義與實務啟示

對業主立案法團/物業管理:

  • 涉及動線重置、空間互換的安排,更接近永久配置重整,不宜僅以「可隨時終止」的寬泛語句處理。若預期未來或需復原,宜在協議中明確列出觸發條件、程序及時間表

對商戶/承租人:

  • 互換安排在協議目的下具穩定性,不存在被「即時撤回」的高風險;惟仍應保存圖則、批核與投資依賴的客觀證據,以備將來爭議。

對起草及合規團隊:

  • 協議宜清晰界定:(i)權利性質(互換或許可)、(ii)存續期間、(iii)終止條件(須否「正當需要」)、(iv)復原機制(範圍、費用、時序、通道使用)。並附上竣工圖則及相關法定批核路徑


精簡時間線

  • 2001.12.17  業主大會決議通過互換方向,商戶承擔改動/可能復原費用。
  • 2002.06.28  簽署協議,未載明終止或復原之具體條件。
  • 土地審裁處  法團勝訴(視為可合理通知終止的許可)。
  • 上訴法院  改判:屬相互交換;終止須有正當需要
  • 2025.03.04/03.11  終院上訴委員會拒批上訴許可並頒布理由;費用判給答辯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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